关于温州生态园黄屿片A25b地块垃圾中转站及周边绿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7-12 16:14: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州生态园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生态园黄屿片A25b地块垃圾中转站及周边绿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分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核心片区黄屿单元A25a、A25b、A25d地块,东侧为规划的110kv变电站,南侧为曹门河,西侧为经三路,北侧为曹门路,总用地面2504m2,其中A25a地块413.8 m2、A25b地块1101.5m2、A25d地块989.4 m2。主要建筑为垃圾中转站用房(垃圾压缩用房和管理用房合建),建筑面积386m2。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本项目垃圾渗滤液收集后自行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浓度限值后,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本项目生活废水和冲洗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中心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二级标准。本项目垃圾腐败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有关标准。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弃方及建筑垃圾尽量回填利用,其他弃渣弃土外运作为围填料综合利用。

2、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物料堆场定期洒水和抑尘。

4、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5、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

 

2017年7月12日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生态园分局        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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