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6-06 09:45:39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14号

 

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的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7]13号)、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瑞环建[2017]70号)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的技术评估报告的意见,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拟选址于瑞安经济开发区阁巷新区112号地块,总用地面积56666.7m2(85亩)、总建筑面积52636m2。拟设2×90t/h次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15MW次高温次高压抽汽凝汽式汽轮机配2×18MW汽轮发电机及相关配套设施。年处置工业固废25万吨、干化污泥12万吨、建筑垃圾12万吨,设计年供热1.715×106GJ,发电1.798×108kWh。

三、项目拟建地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HCl、NH3、H2S、Pb、Hg等特殊污染因子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Cd参照执行前南斯拉夫环境标准;空气中二噁英参照日本环境标准。

项目拟建地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拟建地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项目拟建地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项目拟建地评价范围土壤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土壤中二噁英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级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接管排入瑞安市江南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浓度限值,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其他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瑞安市江南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指标根据《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文件精神,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即烟尘5 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 mg/m3。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厂界标准值。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粉尘排放限值。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内容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执行。

五、本项目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5.12吨/年,氨氮0.51吨/年,二氧化硫57.68吨/年,氮氧化物82.4吨/年。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规定,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环境防护距离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项目。

七、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八、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及项目利害关系人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5日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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