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2017年6月6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6670022 传 真:0577-86792515 通讯地址: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南楼118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时 间 | 全 文 | 关于温州市新体检中心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温环态验[2017]7号 | 2017年6月6日 | 见附件 |
验收公示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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