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黄宅河北段改道及D-28b绿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
||||
温环建﹝2017﹞013号
关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黄宅河北段改道及D-28b绿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城市中轴线黄宅河北段改道及D-28b绿地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暨城市设计》的中央绿轴(中轴线)区域范围内,温州市鹿城区上田大楼附近,温州大道北侧,府东路西侧。河道整治总长251.5m,其中新开挖河道173.5m,老河道拓宽整治78m。工程驳坎建设总长515.4m,其中左岸驳坎长232.4m,右岸驳坎283.0m。绿轴区D-28b 景观绿化工程总用地面积为5145.5m2,主要内容包括滨水绿化设计,慢行系统设计,园林小品设计等。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开挖底泥采取密闭措施及时外运处理。项目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