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中央绿轴区G37G38G39地块沿河绿地及驳坎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4-21 14:1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09

关于温州中央绿轴区G37G38G39地块沿河绿地及驳坎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中央绿轴区G37G38G39地块沿河绿地及驳坎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中轴线)区域,起于惠民路,止于规划道路。本项目总红线范围用地15495m2,绿地面积12694m2,河坎驳岸总长635m。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接管至中心片污水处理厂。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中的相关标准;项目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 弃方及建筑垃圾按照环评要求部分回填,其他弃渣弃土外运作为围填料综合利用。

2、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物料堆场定期洒水抑尘。

4、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5、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鹿城区以及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报我局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421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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