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大门产业基地应急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4-12 10:1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07

关于温州市大门产业基地应急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大小门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大门产业基地应急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乐清市乐成翁垟片与洞头区大门镇(其中翁垟加压泵站选址于经二路与大门大桥公路交口的东北端,小门岛配水站位于洞头区小门岛)。项目包括应急引水管道、翁垟加压泵站、小门岛配水站及其进厂道路桥梁连接线工程,其中引水管道以翁垟加压泵为界分为乐清段和洞头段。管线总长19.4公里。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翁垟加压泵站生产的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预先隔油)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生活废水纳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进入乐清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二级标准;小门岛配水站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预先隔油)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生活废水纳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进入乐清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施工期产生扬尘及汽车尾气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运营期主要为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营运期翁垟加压泵站南侧厂界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其余厂界噪声参照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小门岛配水站厂界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设置泥浆沉淀回用池。

2、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物料堆场定期洒水抑尘。

4、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5、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环境管理由乐清市环保局和洞头区环保局负责,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由温州市环保局负责。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

抄送:乐清市环保局 洞头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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