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苍南县纺织产业提升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04-12 10:1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06

关于苍南县纺织产业提升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海欧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苍南县纺织产业提升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628号)、专家评审意见、苍南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以及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苍南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苍南县龙港新城产业集聚区XC-C02-b地块,用地面积139386.71m2,按照苍南县印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要求,整体搬迁入园,异地整合提升。园区内设9个印染车间以及员工倒班宿舍、办公、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配套公用设施,配备31200kcal/h高效煤粉导热油锅炉(两用一备)、120t/h环保蒸汽锅炉和120t/h煤粉蒸汽锅炉(一用一备),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5000/日。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表2直接排放限值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9号、41号。

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相关限值,烟囱高度不低于45米,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染整废气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

四、你单位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中的印染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应急建设等各项工作。项目生产废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园区内废水采取明管化输送。废水分质处理回用,项目重复用水率不低于50%,剩余生产废水须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并入苍南县临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海管道排放。

五、燃煤锅炉烟气应采取除尘、脱硫、脱硝工艺后达标排放,印染定型机烟气、拉毛粉尘等废气应对应废气特点进行有效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定型废气收集废油须回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污水处理产生恶臭气体的构筑物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后经处理排放。

六、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沟通和应急响应机制,发生事故和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规范污染处理、排放口及在线监测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须按环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印染行业整治和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九、项目废水排放总量不超出34963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CODcr279.70/年,氨氮34.96/年,二氧化硫93.05/,氮氧化物93.05/年(园区企业原有项目排污权指标COD313.81/年,氨氮39.23/年,二氧化硫207.66/,氮氧化物121.94/年),可在原有项目内平衡。入园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由苍南县环保局根据环评报告书和企业环评专题进行分配。

十、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一、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二、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实施环境监理,监理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之一。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苍南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

抄送:苍南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