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湾铁路沿线高压线路改造工程(220kV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事项已批准
时间:2017-04-01 16:58:0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环辐〔2017〕4号

 

关于乐清湾铁路沿线高压线路改造工程(220kV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浙江乐清湾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乐清湾铁路沿线高压线路改造工程(220kV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乐清市和永嘉县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均已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乐清湾铁路沿线高压线路改造工程(220kV部分)包括:1、清马(原马州2Q85)线/清岙(原岙州2Q86)线架空改造工程;2、塘湾4333线/临洋2356线架空改造工程。工程线路位于乐清市和永嘉县。工程具体情况见报告表。报告表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可作为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县市区的初审意见,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区域产生的工频电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的标准要求。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相关解释工作,减少公众对该项目安全防护及电磁辐射的疑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废水须合理处置,达标排放;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运至指定场所处置,生活垃圾可纳入当地垃圾处理系统;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道路和临时施工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并做好项目的生态保护。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请乐清市、永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建设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公司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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