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2017年3月17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02728(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577-88926304
通讯地址:温州市惠民路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文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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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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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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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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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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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验[2017]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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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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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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