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中医院(怡福院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12-05 16:33:43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32号

 

关于温州市中医院(怡福院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中医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中医院(怡福院区)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雪山路363号(原景山宾馆)8号楼地面1层,建筑面积为1420m2。该项目主要接收符合住院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的老人,为其提供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内设50张病床、处置室、康复室、理疗室等。项目不设X光机等医用辐射设备。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医疗废水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并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的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四、项目须依法依规做好环保“三同时”工作,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由瓯海区环保部门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5日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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