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12-29 16:34:32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36号

 

关于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7〕66号)、专家评审意见、瓯海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以及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瓯海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原位于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工业区,现整体搬迁至瓯海电镀基地铁路新客站站前B-01b-01地块,迁建后核定电镀容量仍为20.2万升,淘汰原有老旧设备,调整为16条自动滚镀线(95076L)、3条自动挂镀线(79944L)及配套手动槽(26980L),自动化率86.6%。投产后形成年电镀加工五金紧固件4万吨、锁配件8200吨、五金纽扣1.2万吨、眼镜3000万副、锁具3100万只的生产能力,电镀总表面积765万m2不变。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三、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

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氯化氢、硫酸等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氢氰酸参照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

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及废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项目相关标准,COD、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标准限值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颗粒物、有机废气排放和电镀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规定,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

四、项目生产废水分为前处理废水、喷漆电泳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和综合废水等,须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同一工艺和电镀镀种应集中于一个区域,并落实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经电镀基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纳管排放至温州市西片污水处理厂。

五、落实有机废气、酸雾等废气处理设施,对应废气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六、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隔声、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危险废物须按环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七、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项目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做好“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生态园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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