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12-26 16:22:53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34号

 

关于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关于《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7】74号)、《关于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温瓯集环建【2017】19号)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项目计划新增用地 648422.83平方米(合 972.64 亩),拟新增建筑面积约 242602.66平方米(包括冲压车间、车身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动力电池车间、研发中心等生产及辅助设施)。项目为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公司于2016年审批了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温瓯环建[2016]8号),和本次报批项目有一定的重复性。因此本次 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实施后(温瓯环建[2016]8号)批文中项目将不再实施。

三、该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二级标准,无相关标准的污染因子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GBZ2.1-2007)中 PC-TWA 标准值执行,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按相关质量标准 4倍控制,其排放速率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中对于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值计算的要求,选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计算。项目烤漆房燃气废气参照执行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2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排气设置及执行标准情况见《报告书》表1.3-7 《项目排气设置及执行标准情况一览表一览表》。

项目废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纳管排放至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 A 标准排入瓯江。

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执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 3 类标准,即昼间 65dB(A),夜间 55dB(A)。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即昼间 70dB(A),夜间 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四、项目须依法依规做好环保“三同时”工作,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瓯江口分局负责。

五、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COD2.19吨/年,氨氮0.219吨/年,二氧化硫0.67吨/年,氮氧化物3.15吨/年,VOCs13.24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项目须依法依规做好区域总量削减替代。

六、根据《报告书》测算结果,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 按照《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GB18075.1-2012)要求,本项目无组织卫生防护距离为自涂装车间边界起外推 400 米。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抄送: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瓯江口分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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