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聚氨酯中间体、30万吨革用聚氨酯树脂及5万吨水性聚氨酯树脂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12-21 16:08:43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33号

 

关于温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聚氨酯中间体、30万吨革用聚氨酯树脂及5万吨水性聚氨酯树脂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由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的《关于温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聚氨酯中间体、30万吨革用聚氨酯树脂及5万吨水性聚氨酯树脂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你公司有关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7]73号)、瑞安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瑞环建[2017]234号)均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本项目选址于瑞安市瑞安市滨海新区三单元,建设用地面积213543.35m2(约320.32亩),建设规模为年产15万吨聚氨酯中间体、30万吨革用聚氨酯树脂及5万吨水性聚氨酯树脂。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经济技术指标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DMF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编制说明中的环境质量限值;丙酮、氨、硫化氢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非甲烷总烃标准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确定;甲苯、乙酸乙酯参照《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丁酮和碳酸二甲酯参照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AMEG)公式甲酸确定。具体数值见环评报告书。

项目纳污水体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质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指标。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其中项目东南侧规划凤凰路、南侧规划滨江大道一侧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

瑞安丁山垦区工业废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限值。瑞安丁山垦区工业废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瑞安丁山垦区工业废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排入瑞安丁山垦区工业废水处理厂。清下水(雨水)中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mg/L或不高于进水20mg/L。

项目生产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无国家排放标准的大气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执行环评计算的参考值。

本项目设置2台1260万kcal/h(14.7MW)燃煤导热油锅炉(一用一备),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设置1台150万kcal/h(蒸发量2.5t/h)蒸汽锅炉,采用废水处理厌氧罐沼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项目东南侧规划凤凰路、南侧规划滨江大道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功能区标准。

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正);一般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正)。

四、依据环评计算结果,本项目正常工况下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厂界处的污染浓度符合厂界浓度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源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为无超标点。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CODcr7.53吨/年,氨氮0.75吨/年,二氧化硫53.3吨/年,氮氧化物56.57吨/年。华峰集团内部平衡解决CODcr2.7吨/年,氨氮0.36吨/年,二氧化硫55.8吨/年,氮氧化物56.86吨/年。CODcr不足部分由温州市交易获得,其他指标不足部分由瑞安市交易解决。

本项目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20.215吨/年,由瑞安市区域削减替代。

六、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七、项目需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瑞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依法依规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

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及项目利害关系人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1日

 

抄送:瑞安市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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