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五合印染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11-14 15:45:41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30号

 

关于温州五合印染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五合印染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五合印染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7〕57号)、专家评审意见、龙湾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以及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龙湾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06号,现有厂址位于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4号,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建设浙南科技城的决策,企业整体搬迁至现址,生产期限按龙湾区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项目生产规模、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三、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Ⅳ类标准,温州东片污水处理厂纳污水体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硫化氢、氨等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乙酸参照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非甲烷总烃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详解;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

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修改单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

燃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工艺废气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表1新建企业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

四、项目生产废水应实行清污分流、按环评要求做好中水回用和废水重复利用,剩余生产废水须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

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恶臭环节加盖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六、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隔声、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须按环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七、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八、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CODcr11.15吨/年,氨氮2.788吨/年,二氧化硫4.32吨/年,氮氧化物20.21吨/年,本项目所需总量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到期应重新购买后方可投入生产。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龙湾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做好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抄送:龙湾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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