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7-11-14 15:45:09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7﹞029号

 

关于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促进中心内),项目租赁建筑面积11812.11m2,包含门诊、手术室、治疗室、美容室、病房、厨房、办公室等。诊疗科目主要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医疗美容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等。拟设置床位90张,门诊约200人/日左右。本项目不设置传染科门诊与病房,不涉及中药熬制。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医疗废水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后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并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的要求。食堂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后引至楼顶排放,本项目燃油锅炉废气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营运期东侧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其他侧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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