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场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9-07 15:47: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28号

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场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场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鹿城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6〕10号)、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建议,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异地修复中心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2-04地块。土壤修复面积约4303.4平方米,土方量约位5584.1立方米,地下水修复面积约15044.6平方米,最大修复深度6米。异地修复中心面积约为7583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治理目标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拟建地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苯、二甲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乙苯、二氯乙烷等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前苏联环境标准。

项目拟建地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拟建地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项目拟建地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异地修复中心临会展路一侧执行4a类标准,其他执行3类标准。

评价范围土壤参照执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A级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管网,施工废水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管网,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二级标准,无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说明计算确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修改单内容执行。

五、按环评要求妥善治理或处置施工期和异地修复过程各项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修复后土壤应可管控、可追溯,临时暂存期间做好相应防渗措施,并明确最终去向。废水处理污泥须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如属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七、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修复完成后,应向我局申请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备案。

八、项目施工阶段应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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