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技改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8-29 15:4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24号

关于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技改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的《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技改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港龙湾港区,项目建成后吞吐量182万吨,设1万吨级多用途泊位1个(1#泊位,18136m)和1万吨级件杂货泊位1个(2#泊位,17225m)。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的“三废”排放执行标准为: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好氧生物处理后会同含煤污水经混凝沉淀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冲洗、洒水抑尘等,污水处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项目营运期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的二级标准,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即昼间70dB,夜间55 dB。机修车间含油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项目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备洒水车,对道路路面、码头和煤堆场进行定期洒水抑尘。卸料机在落料处设置挡风板和洒水喷头。控制装载机高度,减小装车落差。及时清扫及洒水冲洗地面,防止二次扬尘。对运煤车辆采用篷布覆盖措施,运煤车辆在进出煤炭堆场前均经过清洗水坑。

五、2019年在乐清湾港区具备铁路运输条件后,本项目涉及的煤炭生产作业须搬迁至乐清湾港区,若未搬迁并继续长期生产,则应在煤堆场周边设挡风墙,高度不低于5米,并在堆场上方设置防风网。

六、为了落实本项目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和环境管理方案,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设计施工阶段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理公司,对设计施工阶段的“三同时”措施、有关环保管理方案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七、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由龙湾区环保局负责。

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9日

抄送:龙湾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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