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瓯医院89Sr放射性药品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事项已批准
时间:2016-07-07 16:5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辐〔2016〕10号

关于温州东瓯医院89Sr放射性药品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东瓯医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国辐环保科技中心编制的《温州东瓯医院89Sr放射性药品应用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函审意见、鹿城区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项目位于温州市葡萄棚路38号温州东瓯医院5楼,拟扩建89Sr放射性药品应用项目,89Sr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48×107Bq,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报告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环保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在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二、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及鹿城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初审意见,重点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置、89Sr放射性药品存储、台账资料管理、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严防辐射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五、请鹿城区环境保护局加强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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