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造纸污泥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7-20 16:9: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21

关于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造纸污泥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造纸污泥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苍南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苍南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苍南县龙港镇龙洲路297号,拟购置跳筛机、网笼、压榨机、烘干、卷纸机、分切机等卫生纸生产设备,利用厂区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浆渣与污泥及少量白卡纸边角料为原料,形成新增年产4000吨卫生纸生产能力。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书。

三、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附近敏感点参照执行2类标准。

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执行《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中要求的排放限值;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标准。

四、项目生产废水、废气治理、环境风险防范等要求按原环评审批文件(温环建〔2013118号)执行。

五、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六、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无须增加。

七、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苍南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0

抄送:苍南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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