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7-20 16:8: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20号

关于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宏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交通市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建议,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金海大道滨海二十一路(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是增加1台15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1台C25-8.83/1.27单抽凝气式汽轮机组,设计日处理480吨皮革类工业垃圾。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拟建地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HCl、NH3、H2S、Hg等特殊污染因子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Cd参照执行前南斯拉夫环境标准;空气中二噁英参照日本环境标准。

项目拟建地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拟建地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项目拟建地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评价范围土壤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滨海园区第二、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其他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焚烧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限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氨、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浓度限值。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内容执行。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环评计算结果执行,由企业内部平衡解决。

六、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环境防护距离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项目。

七、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开发区交通市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0日

抄送:开发区交通市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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