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瓯海区繁盛路(瓯海大道~温瞿路)燃气市政管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7-13 14:5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18

关于温州市瓯海区繁盛路(瓯海大道~温瞿路)燃气市政管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意见的函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的《温州市瓯海区繁盛路(瓯海大道~温瞿路)燃气市政管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南起瓯海大道,北至温瞿路,全长约2.4km。工程主管管径为 de160de200,管道设计压力为0.4MPa,输送介质为天然气;设计温度为常温,设计使用年限30年。工程内容为管道敷设、路面修复等附属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对易起尘的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物料堆场定期洒水抑尘。

3、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4、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由瓯海区环保局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3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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