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本级新建储备粮库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5-31 16:3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12号

关于温州市本级新建储备粮库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本级新建储备粮库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总用地面积107132m2,总建筑面积49249.5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安装、设备购置、场内室外工程及场外工程等,建成后粮食储备规模以稻谷仓容计为14万吨,以小麦仓容计为19.58万吨。具体建设内容及项目四至关系见项目环评报告。

三、项目运营期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纳管进入西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后排放瓯江,其中氨氮纳管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

项目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磷化氢废气参照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最高容许浓度0.3mg/m3

项目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04月)及2013年最新修改内容,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2001)及2013年修改清单相关内容。危险废物的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2013年第36号)。

四、项目粮食杂质和粉尘可综合利用,熏蒸药渣需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合理布局,并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瓯海区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1日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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