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4-28 9:46: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10

关于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竟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温州港灵昆作业区多用途码头,拟对多用途码头的3#堆场进行改造,新建全封闭钢结构支撑钢板筒仓3 座及配套散装水泥装卸设备,改造后3#堆场将形成年中转50 万吨散装水泥的吞吐能力。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车辆、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收再利用。

营运期颗粒物、汽车尾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一般工业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四、筒仓顶部呼吸孔应安装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传送机皮带应全封闭。装车连接口处安装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在半封闭舱门的环境下清舱,减少清舱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五、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高噪声设备应尽量避免在夜间作业。

六、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请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我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427

抄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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