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瓯海中心区公交枢纽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4-19 9: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09

关于瓯海中心区公交枢纽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瓯海中心区公交枢纽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瓯海区东四路与瓯海大道交界处(娄桥街道东风村、岩头村),项目总用地面积6970m2,总建筑面积为1277.29m2,主要建设内容为站场综合用房、维修保养用房、停车及管理用房,具体建设内容及项目四至关系见项目环评报告。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泥浆须经沉淀干化后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除工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禁止夜间施工作业,确需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本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本项目南侧为城市快速路瓯海大道,综合楼面向道路一侧区域执行4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五、营运期厨房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入生活污水一并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洗车废水经排水沟排至室外隔油沉砂池,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间接排放限值后,一起接管至西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厨房油烟净化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相应规模标准经专用烟道至楼顶排放;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内容,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六、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期落实。项目日常管理及三同时验收工作由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418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4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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