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高压线上改下工程110kV线路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事项已批准
时间:2016-03-16 16:16:0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环辐〔20162

关于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高压线上改下工程110kV线路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高压线上改下工程110kV线路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函审意见,鹿城区、瓯海区环保局及生态园环保分局的初审意见均已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高压线上改下工程110kV线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以及生态园境内,涉及110kV上州/田州线等15回输电线路的电缆化改造。工程详细情况见报告表。

二、你公司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区域产生的工频电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的标准要求。

2、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泥浆废水、生活污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按规定合理处置。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道路和临时施工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并做好项目的生态保护。

3、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相关解释工作,减少公众对该项目安全防护及电磁辐射的疑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请鹿城区、瓯海区环保局及生态园环保分局负责项目建设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公司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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