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润益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6000吨甲基丙烯酸甲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3-15 15:1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04

关于温州润益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6000吨甲基丙烯酸甲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润益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润益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6000吨甲基丙烯酸甲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反馈意见,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环境质量标准:区域内河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中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甲基丙烯酸甲酯参照前苏联居民区标准(CH245-71);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

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工艺废气排放执行环评计算标准,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内容。

三、项目位于平阳县新兴产业园D-06-1地块,用地面积9476m2,建成后形成年产6000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6000吨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规模。具体建设内容、经济指标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东海污水处理厂,对应废气特点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废气处理设施,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厂界恶臭达标,如投产后确由你单位引起周边环境恶臭超标的,须停产整治。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废的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营运期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八、精馏重组分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九、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平阳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315

抄送:平阳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3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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