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环评补充说明的备案函
时间:2016-02-24 9:5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函﹝2016﹞005

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环评补充说明的备案函

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清华大学编写的《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环评补充说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环评补充说明专家咨询意见》收悉。根据环评补充说明结论和专家咨询意见,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的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备案。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项目有关环保措施和要求,请你单位按照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和本次环评补充说明的要求执行。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4日

抄送: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附件:http://sthjj.wenzhou.gov.cn/attach/files/2016-2/201622555939.pdf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