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环评补充说明的备案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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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函﹝2016﹞005号 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环评补充说明的备案函 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清华大学编写的《关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环评补充说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环评补充说明专家咨询意见》收悉。根据环评补充说明结论和专家咨询意见,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工程的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备案。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项目有关环保措施和要求,请你单位按照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和本次环评补充说明的要求执行。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4日
抄送: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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