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泽盛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12-08 10:4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41

关于温州泽盛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泽盛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泽盛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整合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616号)、专家评审意见、永嘉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以及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永嘉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永嘉县上林村(基隆屿工业区),总占地面积18195.5平方米,本次建设用地12126平方米,剩余作为预留用地,总建筑面积26350.2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8299.8平方米。项目生产主要设置电镀、电泳、浸漆、喷漆等表面处理工艺。项目对永嘉县域内尚未整合的电镀企业容量进行整合提升,同时兼并永嘉县长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电镀容量,整合提升后电镀容量390996L。整合企业名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书。

三、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因子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西侧省道参照执行4a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

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指标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新建表2标准;电镀车间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镀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喷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燃油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二类区相关标准,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西侧省道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

四、你单位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中的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环境管理等各项工作。

五、项目生产废水按环评要求分类分质收集处理,同一工艺和电镀镀种应集中于一个区域,须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并落实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电镀生产废水须50%以上经深度处理后回用。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生化池,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至瓯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须预留深度治理的空间,在国家、省、市有行业提标改造要求时须予以统一落实。

六、落实酸雾、有机废气等废气处理设施,对应废气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氢不低于25米,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电镀污泥、电镀废液、废活性炭、漆渣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九、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推广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低毒无毒生产工艺。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CODcr17.973/年,氨氮3.37/年,二氧化硫3.523/年,氮氧化物3.78/年,VOCs1.476/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

十、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一、项目施工阶段应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十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三、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永嘉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8

抄送:永嘉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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