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老年病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12-28 16:3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44号

关于温州老年病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大学编制的《温州老年病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鹿城区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以及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士门27号,占地面积6538.3m2,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4842.85m2,本项目建成后设有床位248床,预计年最高门诊接待人数为50万人。本项目不设置传染科门诊与病房,不涉及中药熬制。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医疗废水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后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并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的要求。食堂油烟废气采用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后高空排放,排烟口不得朝向住宅楼,要高出周围20m内建筑1m以上。发电机燃油废气经专用排气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医疗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项目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8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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