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年检测样本量5万份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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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6﹞043号
关于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年检测样本量5万份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金式麦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年检测样本量5 万份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选址于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工业区5号第一、二层,租用建筑面积1157m2,运营规模为年检测样本量5万份.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本项目实验废液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实验室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和消毒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预处理标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最终输送至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检验废气经过滤、吸附和消毒后通过不低于15m 排放口高空排放。 医疗废物的储存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等相关文件及规范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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