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新体检中心装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11-22 15:13: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40号

关于温州市新体检中心装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竟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新体检中心装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选址位于温州市瓯海大道三垟黄屿工业区A1地块温州大道边的温州旺达蜡业有限公司房屋,总建筑面积7000.48m2,其中地上面积为5864.98m2(含新增临时建筑468.75m2),地下室建筑面积1135.50m2,本项目所在地上建筑共六层,地下室一层。施工期建设内容为楼地面、墙柱面、天窗及安装工程,建成后作为体检中心投入运营。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项目医疗废水经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预处理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温州市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后排入瓯江。

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的相关标准,发电机燃油废气的颗粒物、NOX、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运营期项目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医疗固废暂时贮存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四、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生态园环保部门负责。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2日

抄送:生态园分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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