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阳彩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产4.2亿平方厘米彩印凹版(主厂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10-20 16:2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36

关于平阳彩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产4.2亿平方厘米彩印凹版(主厂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平阳县彩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阳彩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产4.2亿平方厘米彩印凹版(主厂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67号)、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及公示。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以及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萧江镇第二工业园区,将原有主厂区搬迁至现址生产,嘉信厂区维持不变。搬迁后,主厂区的生产规模(年产2.9亿平方厘米彩印凹版)、电镀容量不超过原有审批规模。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三、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西侧临104国道厂界执行4a类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三级标准。

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指标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新建表2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其余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纳管排放;电镀车间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镀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规定执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西侧临104国道厂界执行4类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清单相关内容。

四、项目生产废水按环评要求分类分质收集处理,须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并落实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电镀废水回用率不低于50%。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经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由温州地净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纳管排放至萧江污水处理厂。

五、落实酸雾、抛光粉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对应废气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六、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电镀污泥、废乳化液、电镀废渣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七、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八、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CODcr0.427/年,氨氮0.057/年(主厂区分别为0.30/年和0.047/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新增的氨氮总量指标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九、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一、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平阳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0

抄送:平阳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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