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花岛垃圾转运站(T04-11地块)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10-20 16:2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35

关于桃花岛垃圾转运站(T04-11地块)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的《桃花岛垃圾转运站(T04-11地块)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4-11地块,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113.41m2,总建筑面积420.95m2,其中垃圾转运站面积405.23m2,建筑占地面积336.35m2,本项目设计垃圾运转能力约50t/d。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文本。

三、本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运行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冲洗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温州中心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后外排进入瓯江;项目须建设防渗收集池对垃圾渗滤液进行收集,定期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规模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标准。

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0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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