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温州市温瑞平原西片排涝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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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6﹞034号
关于浙江省温州市温瑞平原西片排涝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瓯海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编制的《浙江省温州市温瑞平原西片排涝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由鹿城区丰门河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瓯海区三溪片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以及鹿城区卧旗排涝泵站工程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建设内容与线路走向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施工期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施工船舶污染物到岸收集,不得排入内河。 2、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采用封闭或全覆盖方式运输,运输路线尽量避开学校、居民密集区,确需途经时降低车速,以减少行车扬尘和噪声影响;工程施工期间剥离的表土应临时进行堆放,施工结束后进行绿化覆土。 3、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选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因工艺要求确需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土石方、工程淤泥和建筑垃圾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及时清运。 5、疏浚淤泥中转场的选址应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学校等特殊敏感点,距离至少在50m以上。须设计防渗、集排水设施。淤泥中转场淤泥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淤泥中转场尾水排放经处理后回用。疏浚淤泥按照环评文本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四、运营期水闸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 五、为有效落实本项目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管理方案,应在施工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期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鹿城区、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温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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