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10-13 16:2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33

关于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浙江工业大学编写的《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161号)、专家评审意见、永嘉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反馈意见,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以及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永嘉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环境质量标准:区域内河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项目周边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苯乙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

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直接排放限值;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执行(GB14554-93)中二级标准,生物质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标准,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35米;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内容。

三、项目位于永嘉县外垟头工业区,在现有厂房实施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线技改,淘汰现有17m3反应釜、111m3稀释釜,增加115m3反应釜、130m3稀释釜,淘汰燃煤锅炉,采用4t/h燃压缩型生物质颗粒锅炉。具体建设内容、经济指标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达标后近期排放瓯江支流菇溪,远期纳管排放,对应废气特点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废气处理设施,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生物质锅炉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确保厂界恶臭达标。

五、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按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七、废树脂滤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按照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项目西南侧鸿仁诊所位于卫生防护距离内,周边为电镀、纽扣等较重废气污染行业企业,诊所租用工业区内厂房,无环保手续,且成立时间晚于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及工业区大部分企业。鉴于医疗机构的环境敏感性,建议永嘉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将鸿仁诊所搬离,另行选址,并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无须增加。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保管理工作请永嘉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3

抄送:永嘉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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