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扩建工程(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6-01-07 15:19: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6﹞001

关于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扩建工程(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扩建工程(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收悉。我局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梧田单元茶山片区F-02、F-05地块。由F-02、F-05地块组成,总用地面积195447.84m2,其中F-02地块已建成,用地面积80890.44 m2;F-05地块规划待建,用地面积为114557.4 m2。地上建筑面积为234987 m2,地下建筑面积18818 m2。F-02地块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独立学院AB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功能用房;F-05地块规划待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学生宿舍、食堂、风雨操场等功能用房。近期办学规模规划全日制在校生9000名,教职工600名。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表。

三、本项目施工期生活废水设置临时化粪池收集处理;泥浆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洒水降尘用水或施工用水,沉渣作绿化用土或外运处理。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采用封闭或全覆盖方式运输;对易起尘的堆土、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或实行库内堆放,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物料堆场定期洒水抑尘。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尽量避免高噪声的夜间施工作业。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弃渣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高空建筑垃圾用封闭垃圾道或容器运下,严禁凌空抛落;钻孔泥浆水设沉淀池处理,泥浆干化后妥善处理,做到泥浆不外溢;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及时清运。

四、本项目运营期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会同其他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统一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南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地下车库废气集气后通过机械排风系统排放;厨房油烟经净化后经烟道通向屋顶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标准;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废油脂应按照《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妥善存放和收集、处理。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六、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瓯海区环保局负责。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建成后,须经瓯海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内容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7

抄送:瓯海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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