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南塘西片区C-14-3-2地块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8-20 10:4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53号
 
关于温州市南塘西片区C-14-3-2地块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南塘西片区C-14-3-2地块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鹿城区龙方工业区C-14-3-2地块,总建设用地面积3706.6m2,总建筑面积7987.9m2,计入容积率的地上总建筑面积5559.9m2,其中商业用房4777.5m2,设备用房255.2m2,商务用房510.2m2,物业用房17m2,不计容积率的地下建筑面积2428m2。本项目的商业用房不设置餐饮娱乐功能。项目周边情况及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表。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市政污水管排入中心片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项目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相关标准。
项目营运期场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相应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0日印发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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