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阳鑫盛乳胶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环保型水溶性乳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8-17 15: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51号
 
关于平阳鑫盛乳胶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环保型水溶性乳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意见的函
 
平阳县鑫盛乳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写的《平阳鑫盛乳胶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环保型水溶性乳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反馈意见,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特征污染物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间接排放限值;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内容。
三、项目位于平阳县滩涂围垦区D05地块,用地面积2730m2,建筑面积2384.5 m2,设计年产1万吨环保型水溶性乳胶。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东海污水处理厂,按环评要求收集、排放初期雨水。
五、落实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废的防治措施。
七、加强项目营运期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
八、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九、过滤废渣、废弃包装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十、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测算结果确定,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一、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按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
十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7日
 
 
 
 
 
 
 
抄送:平阳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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