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苍南县高精电镀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7-09 11:1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44号
 
关于苍南县高精电镀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苍南县高精电镀厂: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苍南县高精电镀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编号:2015302)、专家评审意见、苍南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苍南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废水及废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项目相关标准,远期纳管后COD、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标准限值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有机废气排放和电镀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规定,燃生物质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煤锅炉相关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电镀污泥、退镀液、蚀刻废液等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内容。
三、项目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塑编工业园区全宇北路,技改项目将原2条自动生产线电镀容量65549升调整为33917升,新设半自动滚镀生产线12800升,手动线容量4000升,自动化率92%,利用剩余电镀容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用于蚀刻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车间布局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电镀生产废水处理按原批文(温环建[2013]007号)执行。蚀刻废水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沟通和应急响应机制,发生事故和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落实酸雾、油漆、蚀刻废气等废气处理设施,对应废气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氢氟酸废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燃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后达标排放。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八、电镀污泥、电镀槽渣、退镀液、重金属浓缩液、蚀刻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九、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照环评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十一、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
十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试生产后,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8日
 
 
抄送:苍南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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