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温州市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书
时间:2015-07-09 16:56: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2013年度温州市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书  

 

一、前置条件

(一)评优前置指标

1.设区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2.未发生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共环境事件。

3.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位列全省前七位。

(二)合格否决指标

1.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环境问题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

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降耗年度工作目标。

3.未完成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年度任务。

二、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任务

(一)清洁空气行动

1.设区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以上。

2.大气固定源污染防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辖区范围内禁止烟囱冒黑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已覆盖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替代及淘汰;完成年度VOC治理工程;制定绿色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建立重污染天气城市环境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项目监测能力建设并发布监测结果;推进灰霾气溶胶监测系统建设,实现气象与环保灰霾气溶胶监测资料的实时共享;向公众发布雾霾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

3.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县以上城市全面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出台相关公告对机动车准入登记实施国标准;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体系;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实施营运车冒黑烟举报制度;供应符合国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二)清洁水源行动

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与前两年平均水平相比有所提高或保持稳定,国控断面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达到100%;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定清洁水源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并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严格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2平方公里、河道综合整治200公里。

3.饮用水源保护。新增农村饮水受益人口5.79万人;实现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抽检合格率目标;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污染源清理工作,以及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与复查任务;加强饮用水源应急能力建设。

4.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完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完成地下水动态监测任务;制定实施重点湖库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方案。

(三)清洁土壤行动

1.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完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目标、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企业和重点防控区整治验收;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年度任务;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完成废塑料加工业整治年度任务。完成危险废物填埋等处置设施建设前期工作。

2.土壤环境监测监控。建立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完成年度监测任务,监测率达到100%;“两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达标率达到90%以上。

3.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污染场地年度排查任务;启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

(四)节能减排行动

1.节能降耗。完成年度节能任务;开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监控和节能改造力度;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扎实推进散装水泥应用工作;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2.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完成年度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完成印染、造纸行业结构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提标改造和回用水工程建设;推进电厂、热电厂等重点企业脱硝脱硫工程建设;推进水泥重点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完成机动车、农业源年度减排任务;完成减排形势分析、调度、季报、减排项目台账和支撑材料等工作;省控以上污染物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85%以上,自行检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8%以上;省控以上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达标率。

(五)循环经济行动

1.完成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年度任务。推进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执行“   991”行动重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做好循环经济领域省级以上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完成设区市发展循环经济年度工作任务书规定的其他工作;初步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2.推进低碳发展。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3.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完成测土配方施肥275万亩(次);推广病虫害减量控害95万亩(次);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81.7%;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2个;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35个、绿色食品认证数12个、“三品”产地认证8万亩。

(六)绿色城镇行动

1.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成7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180公里;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8%、县(市)平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

2.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低于55分贝。

(七)美丽乡村行动

1.完成美丽乡村建设年度任务。完成393个行政村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任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率比上年提高7个百分点;完成美丽乡村建设和清洁乡村年度任务健全农村生活垃圾长效保洁机制。

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年度任务;建立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畜禽养殖双控制度,深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优化农村工业布局,推进农村工业企业整治提升。

(八)森林浙江行动

1.加强绿化造林和林业资源保护。完成平原绿化扩面4.26万亩、森林抚育提质38.02万亩、绿化造林10.16万亩、公益林优质林分建设318万亩和3.53万亩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任务;建立县级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任务;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落实良好;完成国省道边坡复绿2.0万平方米。

2.推进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3.推进绿色殡葬建设。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达到86%,公墓绿化率达到76%。

(九)蓝色屏障行动

1.完成150渔船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2.建设碳汇渔业(浅海贝藻养殖)7万亩。

3.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完成重点入海排污口的监测监管。

(十)防灾减灾行动

1.完成2座病险水库和  4500   米  海塘的加固。

2.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改扩建。完成乡镇级避灾安置场所覆盖率达到90%、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覆盖率达到25%、标识牌和指示牌设置率达到30%的目标。

3.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完成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普查;实现全社会气象监测设备统筹规划、建设备案、标准统一;设区市政府发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列入城市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一)绿色创建行动

1.生态示范创建和绿色系列创建。国家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县(市、区)、乡镇(街道)复查合格率100%;开展省级生态旅游区复核,创建省级绿色饭店3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2个、绿色社区25个、绿色家庭30;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比例。

2.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

3.推进生态文化宣传普及教育。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报道、主题宣传活动,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6%以上;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开辟生态省建设宣传专栏;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基地开设生态环保讲座;在中小学普及环保宣传教育;开展美丽人居环境创建活动,培育民间环保组织,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及媒体应对机制。

(十二)“四边三化”行动

1.扎实推进“四边三化”行动。制定实施年度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建立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工作调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2.完成“四边三化”行动年度任务,建立“四边”区域“三化”行动和“四边”绿化行动、城区“三化”行动、旅游景区“三化”行动的工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完成清理河道年度任务。创建绿色矿山6个。

三、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1.扎实推进“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督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启动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2.加大生态建设投入。本年生态建设相关支出不低于上年生态建设相关支出。

3.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政策措施。把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绿色经济相关政策;实施进一步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与生活垃圾处置有关收费政策;在重点污染行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区域生态补偿政策;推进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创新,完成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刷卡排污系统建设;推进公检法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实施2项(含)省级以上生态环保科技应用类示范项目建设,落实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相关措施,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省级以上生态文明试点(县、市、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出生人口计划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目标。

4.严格实施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有效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强化“三位一体”环境准入体系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准入,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监管;依法需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其规划环评执行率达100%。

5.加强重大环境信访事项办理。

四、附加考核

1.辖区内未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较大环境违法事件、涉稳环保事件、区域限批和生态破坏等事件。

2.完成污染减排、清洁空气、清洁水源、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生态修复年度重点项目。

3.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创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