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温州市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书
时间:2015-07-09 16:4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2014年度温州市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书  

 

一、前置条件

(一)评优前置指标。

1.设区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2.未发生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共环境事件。

3.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分值位列全省前七位或与上一年相比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二)合格否决指标

1.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问题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

2.未完成节能降耗或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工作目标。

3.未完成“五水共治”或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年度任务。

二、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任务

(一)清洁水源行动

1.治污水。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与前两年平均水平相比有所提高或保持稳定,国控断面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达到100%;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垃圾河治理56.1公里、黑臭河治理150公里;镇级以上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污染源清理,以及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与复查任务;加强饮用水源应急能力建设;完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制定实施重点湖库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方案。

2.防洪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2平方公里;完成海塘河堤加固45公里,完成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3.排涝水。完成河道综合整治210公里;增加应急设备提升抽水能力1万立方米/小时

4.保供水。完成年度城镇供水各项目标;城镇供水水质抽查合格;实现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抽检合格率目标。

5.抓节水。完成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3.52万户。

(二)清洁空气行动

1.设区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以上;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

2.大气固定源污染防治。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煤锅炉;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火电机组完成提标改造,实施燃煤锅炉、窑炉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基本完成VOCs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整治,设区市主城区餐饮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90%以上;完成燃煤总量年度控制目标;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县以上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7%,次干道达到44%;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服务。

3.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出台鼓励黄标车淘汰政策,完成黄标车淘汰年度任务;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提高3个百分点。

(三)清洁土壤行动

1.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完成重金属削减项目等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年度任务;配合做好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考核工作;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年度任务;建成温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成危险废物和污泥信息化监控、处置费统一结算平台,10家示范企业联网监控和处置费统一结算;垃圾焚烧飞灰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保持10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

2.土壤环境监测监控。建立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完成年度监测任务,监测率达到100%;“两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达标率达到90%以上。

3.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3个企业原址场地污染排查;推进龙湾区电镀基地污染场地修复工程。

(四)节能减排行动

1.节能降耗。完成年度节能任务;开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监控和节能改造力度;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推进散装水泥应用工作;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2.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完成年度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制定年度减排目标计划,完成减排计划项目;省控以上污染物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85%以上,自行检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8%以上;省控以上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达标率。

3. 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完成《浙江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2014年度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中期评估。

(五)循环经济行动

1.完成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年度任务。推进辖区内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推进辖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中央预算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做好辖区循环经济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各类示范试点创建和管理工作;初步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2.推进低碳发展。推进市县清单编制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报告工作;开展低碳发展试点;加强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3.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275万亩、商品有机肥5万吨、病虫害统防统治50万亩;新增“三品”认定8万亩;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1个;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2%;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六)绿色城镇行动

1.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开工建设24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建成22个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完成苍南县龙港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建成苍南县河滨污水处理厂、洞头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新增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260公里;县以上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市本级污水处理率达到90%,所辖县(市)城市平均污水处理率达到87%;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

2.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低于55分贝。

(七)美丽乡村行动

1.完成美丽乡村建设年度任务。开展923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175221户;完成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2.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完成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年度任务;健全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维护资金、人员;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八)森林浙江行动

1.加强绿化造林和林业资源保护。完成平原绿化扩面1.72万亩、森林抚育提质37.76万亩、绿化造林9.69万亩、公益林优质林分建设350万亩和16.85万亩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任务;建立县级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湿地名录确认公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落实良好;完成国省道边坡复绿4.92万平方米。

2.推进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九)蓝色屏障行动

1. 海洋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新增全要素海水质量监测站位50%以上,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

2.建设碳汇渔业(浅海贝藻养殖)100000亩。

(十)防灾减灾行动

1.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改扩建。完成乡镇级避灾安置场所覆盖率达到95%、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覆盖率达到35%、标识牌和指示牌设置率达到60%的目标。

2.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实施部门间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备案和资源共享;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立项和建设;设区市政府颁布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十一)绿色创建行动

1.生态示范创建和绿色系列创建。国家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县(市、区)、乡镇(街道)复查合格率100%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2个、绿色学校10个、绿色家庭30户;开展1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试点;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比例。

2.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度。

3.推进生态文化宣传普及教育。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开辟生态省建设宣传专栏;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基地开设生态环保讲座;在中小学普及环保宣传教育;开展美丽人居环境创建活动,培育民间环保组织,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及媒体应对机制。

(十二)“四边三化”行动

1.扎实推进“四边三化”行动。制定实施年度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建立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工作调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2.完成“四边三化”、“清理河道、清洁乡村”行动目标任务。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50%

三、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1.扎实推进“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督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2.加大生态建设投入。本年生态建设相关支出不低于上年生态建设相关支出。

3.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政策措施。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导向,完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实施绿色经济相关政策;实施进一步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与生活垃圾处置有关收费政策;制定实施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建立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实施主要污染物指标量化管理;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激励制度以吨排污权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实行分行业评价排序;扎实推进公检法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工作;实施2项(含)省级以上生态环保科技应用类示范项目建设,落实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相关措施,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编制市县环境功能区划;做好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修编工作;省级以上生态文明试点(县、市、区)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完成出生人口计划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目标。

4.严格实施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有效控制“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执行“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和“两评结合”环境决策体系,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全面推进市级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级产业园区规划的规划环评工作;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监管。

5.加强重大环境信访事项办理。

四、附加考核

1.辖区内未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较大环境违法事件、涉稳环保事件、区域限批和生态破坏等事件。

2.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创新。

3. 生态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