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7-09 16:28:0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

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县),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以下简称《建设指标》),由省政府命名的县(市、区)。

第三条  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培育生态文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条  省生态办负责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省级生态县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

第五条  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程序

(一)申报和自查:已开展生态县建设且具备《建设指标》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设区市生态办初审,以正式文件向省生态办提出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有关建设考核指标自查后的达标情况等。

(二)设区市生态办预验收:设区市生态办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预验收,向省生态办提交预验收报告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

(三)省生态办组织技术核查和验收:省生态办在设区市生态办预验收和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核查。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随机开展民意调查;提出整改意见。

省生态办在专家技术核查的基础上,组织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检查对技术核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第六条  省级生态县命名

(一)省生态办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审议,提出拟命名名单。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议拟命名的县(市、区),省生态办在《浙江日报》和所在设区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拟命名县(市、区),省生态办负责查实。

(三)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经省生态办提请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

(四)对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条  省级生态县的监督管理

(一)省级生态县应继续深化生态县建设,每年向省生态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省级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省生态办每三年对省级生态县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对复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年;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省生态办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三)省级生态县命名后,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建设指标》由省生态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的工作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国家级生态县验收前,应通过省级生态县验收。

(三)必须确保创建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在创建的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各地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省级生态县创建情况,列入年度对各设区市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2、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评价原则上为优。

3、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4、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完备。

5、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6、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7、辖区内无省、市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

8、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考核指标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共11项,见表一。

表一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值

1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40

2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2

45

18

3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

90

4

“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生态葬

法行政村覆盖率

%

90

5

环境质量

水环境

 

 

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且断面过境河流

水质不降低

气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声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6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

<4.5

且不超过省总量控制

指标

7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60

60

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9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三、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指标解释:

县(市、区)辖区内80%以上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指标解释:

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指标解释:

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有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禁止“两高一资”项目,正确处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完成设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等部门。

4、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完备。

指标解释:

建有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水户所排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达到无害化要求;建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5、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指标解释:

完成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年度和阶段性任务。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深入开展村道硬化、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和村庄绿化等项目为重点的农村环境整治,使村容村貌和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数据来源:农办等部门。

6、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指标解释:

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在所在市中考核为优秀。

数据来源:上级政府文件。

7、辖区内无省、市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

指标解释:

是指辖区内无省级和市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标解释: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

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1、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环保部门。

2、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计算按林业部门规定进行。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3、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指标解释: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辖区内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中完成治理并恢复生态的比例。重点开展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废弃矿山的治理。

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门。

4、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指标解释:对“三沿五区”范围的坟墓进行治理,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葬法生态化。农村生态墓地、城市生态公墓按照“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规范化”标准建设管理,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民政部门。

5、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主要水体按功能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海洋部门。

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镇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100%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率

 

 

=

(二级污水       一级污水处理厂          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

处理厂处理量 +  排江、排海工程处理量0.7 +净化沼气池处理量  0.5

 

 

100%

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使用总量的比率。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部门。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目前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9、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农业部门、环保部门。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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