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7-09 16:25:0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

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乡镇和涉农型街道。

本办法所称涉农型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由省环境保护厅命名的乡镇(街道)。

第四条 申报验收程序

(一)申报。已开展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且自查已达到《标准》要求的乡镇(街道),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报省环保厅核查验收。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10月。

(二)预验收。各设区市环保局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预验收,将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申报材料、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统一报省环保厅。

(三)核查验收。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如现场抽查发现,在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通过的乡镇(街道)中有2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该设区市本次所有申报乡镇(街道)的命名资格,并暂停该市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申报受理。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乡镇(街道)基本情况、生态乡镇(街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账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第六条 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公示命名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街道),省环保厅征求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命名名单。对拟命名的乡镇(街道),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门户网和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乡镇(街道),由省环保厅组织进行调查。

对通过公示的乡镇(街道),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第七条 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

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设区市环保局应加强对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每三年对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进行一次复查,期间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地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复查中发现问题的乡镇(街道)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为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环保厅撤销该乡镇(街道)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称号。

第八条 其它事项

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乡镇在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之前,应获得省级生态乡镇的命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标准

2.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考核指标解释

3.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4.浙江省省级生态街道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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