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09 16: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生态村建设,提高村民生态环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村通过生态村创建,认为符合《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中基本条件要求,其他各项指标自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条  温州市生态村的申报和验收不限定时间,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和组织考核验收。

第四条  各行政村的申报材料包括生态村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两部分。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图片资料。均为一式两份。上述监测、检测报告两年内有效。

第五条  经县(市、区)生态办审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县(市、区)生态办应组织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达标后,分批上报市生态办。县(市、区)生态办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第六条  市生态办对县(市、区)上报的生态村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分批次抽查。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期照片、建成后的整体照片以及进水口和出水口照片、工程指示牌照片、垃圾收集点的照片或视频材料,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将视为不合格,直接取消验收资格。现场分批次抽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出入较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卫生保洁不到位、无开展生态建设宣传工作的,一律不予通过。

第七条  县(市、区)生态办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对拟命名生态村进行公示。

第八条  温州市生态村由温州市生态办命名表彰。

第九条  被命名为温州市生态村的,应按照持续改进原则继续推进提升生态建设工作。市生态办对被命名的“温州市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对命名3年以上的村,将以抽查的形式进行复查,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复查不合格的行政村,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撤销命名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附录一: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附录二:温州市生态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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