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09 16:9: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生态乡镇创建,是生态市、生态县建设的基础,是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乡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规范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照《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评分要求的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规定

1、申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生态办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生态办。

2、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个时间段,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底和10月底,到期后申报情况将全部上网,逾期不再受理。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见附录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三部分。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图片资料(照片集或录像片)。须包括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期照片(录像)、建成后的整体照片(录像)以及进水口、出水口照片(录像)、工程指示牌照片(录像);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照片(录像);重点工业污染源(占全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清单,含环评及审批情况、“三同时”验收情况、达标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上述监测、检测报告两年内有效。

除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以纸质文件上报外,其余申报材料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以播放文件形式制作),均为一式两份。

三、考核验收

1、县(市、区)生态办收到乡镇政府的申报材料后,经材料审核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申报乡镇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2、经整改达标后,县(市、区)生态办将申报材料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生态办。

3、市生态办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申报材料中缺少下列任何一项的将视为不合格,直接取消验收资格: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期照片、建成后的整体照片以及进水口和出水口照片、工程指示牌照片、垃圾收集和中转系统的照片或视频材料。现场验收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出入较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卫生保洁不到位、无开展生态建设宣传工作的,不予通过。

4、对可能涉及工业污染的乡镇,书面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5、书面征求市委、市政府确定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6、县(市、区)生态办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对拟命名生态乡镇进行公示。

四、命名表彰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市生态办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命名和表彰。

五、监督管理

1、市生态办对被命名的“温州市生态镇(乡)”实行动态管理,对命名2年以上的乡镇,将以抽查的形式进行复查,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复查不合格的乡镇,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撤销命名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2、被命名为温州市生态乡镇的,应继续推进提升生态建设工作。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乡镇政府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市生态办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生态建设规划实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连续3年不按期报送工作总结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命名,将在命名满3年后予以撤销命名。

 

附录一: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

附录二: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附录三:温州市生态镇(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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