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街道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09 16:3: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街道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生态街道创建是城区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态环境意识、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的重要载体。为规范温州市生态街道创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对照《温州市生态街道考核验收标准》(附录一,以下简称《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评分要求的街道。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型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

二、申报规定

1、申报程序

已开展市级生态街道创建且自查已达到《标准》的街道,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区(市)生态办核查,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市)生态办统一上报市生态办。

2、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个时间段,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底和10月底,到期后申报情况将全部上网,逾期不再受理。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见附录二)、街道基本情况、生态街道建设规划文本和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账、图片和影像材料等。其中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图片资料(照片集或录像片)。必须包括垃圾收集系统的照片(录像);工业污染源、饮食娱乐业污染源具体清单(含环评及审批情况、“三同时”验收情况、达标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污水不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提供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期照片(录像)、建成后的整体照片(录像)以及进水口、出水口照片(录像)、工程指示牌照片(录像)。上述监测、检测报告两年内有效。

申报表、工作总结、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以纸质文件上报,其余申报材料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以WORD文件格式制作),均为一式一份。

三、考核验收

1、区(市)生态办收到街道的申报材料后,经材料审核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申报街道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2、经整改达标后,区(市)生态办将申报材料报经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生态办。

3、市生态办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现场验收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出入较大、卫生保洁不到位、无开展生态环保宣传工作的,不予通过。

四、公示命名

区(市)生态办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对拟命名生态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街道,由市生态办组织进行调查,如发现情况属实,取消命名资格。

对通过公示的街道,市生态办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命名和表彰。

五、监督管理

1、市生态办对被命名的“温州市生态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期间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街道,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撤销命名或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2、已命名的温州市生态街道,应继续推进提升生态建设工作。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每年的3月底前向市生态办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生态建设规划实施、环境管理、生态文化建设、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连续3年不按期报送工作总结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命名,将在命名满3年后予以撤销命名。

 

附录一:温州市生态街道考核验收标准

附录二:温州市生态街道考核验收标准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附录三:温州市生态街道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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