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藤桥水厂原水管应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7-01 16:8: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41号
关于温州市藤桥水厂原水管应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浙江竟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藤桥水厂原水管应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工程管线路由起点接自石鼓山水厂西侧山脚下DN1200原水管(该原水管水源为泽雅水库),沿缙云至苍南公路道路红线东侧外25m处自南向北敷设至金坦隧道前,再沿金马村村内道路南侧的现状农田内敷设至玉林溪,最后跨越玉林溪后,接入藤桥水厂,管线总长约4320m。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清淤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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