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核心片区洪殿单元(0577-WZ-HX-03)C-14地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6-04 10:26: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28号
 
关于温州核心片区洪殿单元(0577-WZ-HX-03)C-14地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核心片区洪殿单元(0577-WZ-HX-03)C-14地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核心片区洪殿单元(0577-WZ-HX-03)C-14地块,总用地面积10011m2,总建筑面积31035.5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4272.4m2,商业建筑面积6227.1m2,物业用房建筑面积224m2,配套用房建筑面积210m2,地下室建筑面积15499.94m2。项目共设机动车停车位296个,其中地面停车位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461个。项目周边情况及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表。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市政污水管排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相关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产生的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其中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项目南侧和西侧边界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 dB(A);北侧和东侧边界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相应标准。
四、本项目餐饮用房待具体餐饮项目明确后,另行编制环评报批。若用户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配套餐饮业,项目须预留通至楼顶的内置专用餐饮油烟管道以及餐饮废水隔油池安装位置。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4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4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