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创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8万吨合成树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6-11 15:45: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37号
 
关于温州市创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8万吨合成树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创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温州市创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8万吨合成树脂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平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标准限值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4-93)中二级标准,无相应排放标准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环评计算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项目位于平阳县新兴产业园D-06-4地块,用地面积10060m2,设计年产1.88万吨合成树脂系列产品(聚氨酯树脂3500吨、聚氨酯胶粘剂3000吨、丙烯酸胶粘剂3000吨、氯丁酚醛胶粘剂1500吨、粉浆胶3000吨、万能胶1200吨、复膜胶1800吨、皮革处理剂1000吨、皮革光亮剂800吨),总投资680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生活污水收集后经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管网。
五、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气防治措施,锅炉供热由平阳县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提供。
六、加强项目营运期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八、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废的防治措施,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平阳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后,须按规定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0日
 
抄送:平阳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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