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8地块(温银大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5-06-11 15:13: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5﹞031号
 
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8地块(温银大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8地块(温银大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8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11016.8m2,总建筑面积66270m2,其中金融经营办公面积45248m2,职工食堂2804m2,地下建筑面积17400 m2。项目周边情况及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表。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市政污水管排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本项目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过专用内置油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规模标准,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相关标准。
项目西侧边界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边界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相应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0日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0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